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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脸,还属于你吗?
作者:郭思岐 | 来源:计算机世界
2020-11-24
戴头盔买房、第一案审判……为什么风口浪尖的总是“人脸识别”?

 

近日,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各项损失共计1038元。据悉,郭兵因其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的年卡强制从指纹识别改为人脸识别注册而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无独有偶,近期,一则“戴头盔看房”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还有字幕:“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据悉,如果被摄像头识别出并非是首次来店,有可能会损失30万的购房优惠。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刷脸”已逐步成为当前最主流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但是无数的热点新闻似乎也在证明,人脸识别技术在迅速发展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安全问题。私人面部识别信息泄露和防不胜防的识别技术滥用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问题亟待解决。

技术普及带来的新的安全挑战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识别的一系列相关技术,通常也叫做人像识别、面部识别。

当前,得益于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身份认证等实际应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小到日常手机屏幕上的人脸解锁,大到政府部门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进行公民身份识别,人脸识别技术已逐步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以上文中的“戴头盔看房”为例,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表示,所谓“无感”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均不合法。“且不说人脸信息到底怎么用,首先,未经允许搜集就是不合法的。人脸数据肯定是个人信息,这种收集行为,作为企业肯定是要征求消费者同意才可以。而且征求同意的前提就是要告知,不仅要告知要收集,而且要告知收集来了以后用来干什么,包括使用目的等都要进行告知。这些房产企业都是‘无感抓取’,所有人都不知道。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抓取人脸信息,实际上就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劳东燕说。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已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内容明确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告知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指出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对策:完善法律政策 鼓励行业自律

对于如何在推动技术发展的同时,保障用户的隐私安全,行业内专家大多有以下几种建议。

首先,要加快人脸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目前,我国对于公民生物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其内容多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个人生物信息使用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公民生物信息的义务主体,加强责任追究,保障个人生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加大对泄露和滥用公民生物信息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马进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我国制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人脸识别数据采集、存储,并加强对人脸识别数据使用的监督。

此外,建议设立人脸识别技术企业联盟类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平台作用,推动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利用的行为准则,推广宣传相关最佳实践,带动提升个人生物信息保护整体水平,有利于人脸识别行业良性发展。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戴丽娜指出,建立人脸识别技术企业联盟类组织,确立相应伦理原则和安全标准,有利于人脸识别行业良性发展。

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公司还应自觉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在不同场景中的应用,保证在采集人脸数据前告知用途和可能风险,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当用户不想再继续授权使用其人脸数据时,技术公司必须提供明确的“注销”或“删除”渠道,以确保用户的删除权。

(九旬老人被抬进银行进行人脸识别)

在新基建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凭借自身的无感操作和高效便捷的特性,确实为人们的生带来了全新体验。但现如今这个上班刷脸打卡,工作时刷脸开手机和电脑,上网课刷脸识别,午饭时刷脸支付,出差住酒店刷脸登记,去公园刷脸识别,看楼盘都要被刷脸记录的大环境,对于我们,真的有必要吗?

 

责任编辑:郭思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