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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权及其他
(一)概念界定
若非特别指出,本文中:
组委会指承办首届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作品大赛的组委会。
作者是指报名参加本届动漫大赛并按照参赛程序将参赛作品提交大赛组委会的个人或团体。作者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大赛组委会对作者身份的真实性不作实质性审查,但是个人资料失实将会失去其作品获奖、发表等机会。
作品是指作者本人以文字、图片、音乐、语言等形式创作的动漫艺术作品以及参与本次大赛论坛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二)参赛
1、参赛者必须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参赛者同意对任何违反前述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负全部责任,并保证组委会不受任何损失。
2、大赛接受曾经发表或展播过的作品。已经在其他赛事中获奖的作品,作者须在报名表中注明曾获奖项。
3、大赛组委会不接受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或者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作品: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大赛组委会,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大赛组委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取消并要求返还奖品或奖金,同时保留对随后可能产生的损害追加赔偿的权利。大赛组委会对他人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5、参赛作品原则上不予退还,请参赛者先行保存底稿。
(三)版权申明
对于参赛作品,其著作权仍由原著作权人所有,但组委会享有如下权利:
1、如非作者特别声明,组委会享有作品在大赛期间和大赛结束后6个月之内的网络播映权、影视播映权和媒体发布权,有权保持完整或截取片断在媒体上宣传、展示展映作品以作宣传之用;
2、大赛期间,为评审需要等合理目的,组委会有权对作品进行少量复制;
3、大赛结束后组委会在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参赛作品结集出版发行,但应当向作者支付相应的稿酬。此项权利有效期为二年。
4、为利于作品评选,大赛期间,参赛者不得再将该作品用于其他赛事,否则大赛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行为人本人自行承担。
(四)组委会不承担参赛作品在邮递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
(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赛组委会对本次大赛享有最终解释权。
八、颁奖盛典暨基金立项
1、活动终审于10月底结束,由组委会组织颁奖盛典,现场公布获奖名单。
2、获奖者将获得“‘爱国者’杯首届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作品大赛”获奖证书及奖杯,以及相关的奖励。
3、所有入围的作品其制作团队或个人以及作品的投资者或拥有者均将获得参加颁奖盛典的资格。
4、颁奖盛典现场将同步进行“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专项基金启幕活动,该基金将专门用于奖励和鼓励利用动漫方式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组织和个人。
九、附则
1、作者一经参赛即视为无条件同意以上各条款之规定;
2、本比赛所涉及其他规定,组委会将公布于官方网站;
3、本比赛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比赛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爱国者杯”首届中国文化遗产动漫作品大赛组委会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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