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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第一案——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侵权案

01-4-28 下午 03:21:07

此案已被最高法院公报,成为判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为陈卫华
被告:为成都电脑商情报社
案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该主页上载了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全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亦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被告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身份,同年12月2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传真,提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目前在我国个人主页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版主)会获得该主页帐号、密码和个人主页网址,个人主页的密码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掌握、使用, 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
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
在《戏说MAYA》一文的网页上有一个版权声明:未经许可, 请勿转载.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证据确凿,请求法院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给付稿费231元,支付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但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但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无方"稿费231元。被告同时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一匿名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传到其收稿信箱的,但被告未提供该电子邮件,仅由其两个责任编辑出具了证言, 并称该电子邮件中没有任何版权声明。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侵权成立,基于四点理由:
第一、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AY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 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第二、 中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原告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被告据此已认可原告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原告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第三、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原告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被告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原告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但未提举相应的证据, 对此法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法院于1999年4月28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在<<电脑商情报>>上公开致歉, 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
宣判后, 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

(网页编辑: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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