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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8日开始报名磊磊 |
| 01-6-11 下午 01:40:51 |
|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和人事部《关于2001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12号)有关规定,北京市2001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6月18~22日报名。 |
| 一、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
| 二、报考条件 |
|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
|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
|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
|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
| ⑸取得博士学位。 |
| 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 3、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质量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1年年底。 |
| 三、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
| 四、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
| 五、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
| 六、北京地区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参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 |
| 七、考试时间及科目 |
|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 中级 2001年9月23日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 下午2:00~5: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 初级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 下午2:00~5: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八、报名时间:2001年6月18~22日 |
| 九、报名地点: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
| 十、报名的同时,进行辅导报名和教材的征订工作(有关考试信息请上网查询,网址:www.bjpta.gov.cn)。 |
| (网页编辑:李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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