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的一位亲戚,今年刚刚从东南大学的建筑工程系毕业,并且就在南京人才市场找到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然而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却要求他必须先交纳6000元的上岗抵押金;当时笔者的亲戚就和单位据里力争道,“我家是来自农村,平时上学的学费都还是七拼八凑才好不容易凑齐的,现在再要我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不是故意为难我嘛!再说我到贵单位上班还没有违约,如果果真是违约的话,缴纳违约金我心里也好接受一点!”该单位也坚持说,“交纳上岗抵押金已经成为我们公司的一项制度和规定,而且这种制度也不是我们一家所为,如果您交不出抵押金,我们也爱莫能助了”。最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后,笔者的亲戚不得不忍痛割爱,委屈自己到了一家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工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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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大学毕业生收取这些高昂的所谓“风险金、抵押金”到底是否合法呢?作为当事人双方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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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像上面所说的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的用人单位有25%左右,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向毕业生收取的抵押金费用至少要三千元左右,最多可能有二到三万。据了解,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向大学毕业生收取这么高的费用,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学生频繁跳槽。用人单位认为,现在在讲究经济效益的年代中,人才流动性非常大,许多毕业生刚刚到单位工作,表现好的可能会为单位服务二到三年,而大多数毕业生这山望着那山高,全把用人单位当作是实习培训基地,一旦有了机会,他们可以随时走人,根本不会安心好好工作;而且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经验,更有甚者,他们携带走商业秘密,给用人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用一位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话说,“现在的大学毕业生说走就走,没有一点信用观念。我们只不过是提前防范,进行自我保护罢了”。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由于担心和惧怕,将经济抵押作为筹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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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毕业生们也有苦衷。这些学生认为,大学读了几年书,家长已经花费了许多,现在自己怎么好意思再向父母伸手!既然用人单位能看中毕业生,就应该给毕业生以充分的信任,不然,毕业生怎么会信任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效力呢?况且向毕业生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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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包括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金、上岗抵押金等。一位有关负责人士还告诉笔者,即使学生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也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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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于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和缺乏规范,大家便感觉理所当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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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长期以往,用人单位不断抬高收取“上岗抵押金”的费用而造成就业困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越来越加重,这尤其对于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在目前相关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的信誉机制和用人单位的信誉机制应该建立起来了。因此,笔者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大学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同时毕业生本身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另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道德修养和素质修养,脑子里不要一味地想着去如何跳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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