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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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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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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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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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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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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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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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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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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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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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延迟工伤认定 延误期费用由单位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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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医疗费结算有新规
北京发布6大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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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属于风险较小的第一行业类别的,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一律调整到0.5%。今后,工伤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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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要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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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只强制要求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险”,从明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国家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而且专门提出个体工商户也要强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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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工伤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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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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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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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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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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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建国初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职工工伤的救治、补偿、遗属抚恤等事项作了规定,对当时保障工伤职工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劳动部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我市在2000年4月颁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平竞争,化解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此次适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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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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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如果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结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与企业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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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会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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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一是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三是帮助和指导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参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