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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发码行扫一扫专利的时代已经结束
2021-03-02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专利调查报告显示,国内13.3%的专利权人遭遇过侵权纠纷,没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的达25.2%。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专利调查报告显示,国内13.3%的专利权人遭遇过侵权纠纷,没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的达25.2%。其中企业规模越小越倾向于不采取任何措施。这是因为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维权凸显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四大难题。这种先研发者投入,后被其他企业抄袭,“谁研发谁投入谁先死”的尴尬局面,导致了我国企业的科研创新投入驱动力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

为切实解决“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为创新创造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等一系列举措。但在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如此大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收益大于赔偿”的诱惑让不少人选择铤而走险。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韩恩厚等认为,应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不断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法院要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让侵权的企业倾家荡产,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把侵权的责任人计入个人信誉记录,使其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用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

据了解,在专利领域,此前因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者承担的经济赔偿是以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上限仅为100万元。这对于“利大于罚”者的震慑效果非常有限。

为有效震慑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违法行为、激发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势在必行。

近来,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探索加大惩治力度,包括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罚金、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等,依法严惩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已先后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正后,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重点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材料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保护。

近日,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二审时,撤销了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的判决。二审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并根据其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此案审结后介绍,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2021年,知识产权法庭将不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加大司法反垄断工作力度。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各类反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同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也作出了将“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的修改。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其“严保护”“快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追究刑责等一系列举措,也凸显了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强度。

扫一扫发明专利近期有望结束被侵权历史

先后于2011年12月21日,2013年11月6日,2015年8月2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并先后获得包括美国、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发明专利授权的二维码“扫一扫”应用技术。是由发码行董事局主席徐蔚利用二维码信息量大这一特点,发明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从服务器编码(动态码)→终端扫码-解码-执行、可完成闭环交易系统的“扫码”实用技术(俗称“扫一扫”)。“扫一扫”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实现的是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正确解码,并可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也可以实现在没有后台服务器的情况下,在移动终端一侧即可完成服务的提供。该专利保护的“扫码”技术,包括一维码、二维码、多维码在内的所有条形码图像。其基础性体现在前端是手机,后端是服务器,其链接方式就是使用“扫一扫”专利技术。这不是简单的二维码静态标识,也不是NFC等硬件与硬件相链接,更不是刷脸去与商品,广告形成的链接。这与日本只是静态编码标识,而没有后台服务器服务支撑的QR二维码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扫一扫”是动态链接,可以与后台服务器的服务形成生态体系。扫一扫不仅是2011年智能手机进入4G时代诞生的杀手级应用,更是进入5G时代“以人为本,万物互联”的基础专利和关键技术。

众所周知,“扫一扫”应用技术已成为移动互联时代智能手机的标配和必配。智能手机只要搭载和安装了带有“扫一扫”应用技术的APP软件,如“微信”“支付宝”“携程”“淘宝”“美团”等大量软件,用户只要扫一扫码,既可摄取到码里包含的各种编码信息,同时又与对应的后台服务器完成闭环交易。世界巨无霸苹果、三星、Google(谷歌)、Facebook、Aamzon(亚马逊)等各类特大型企业,也都在使用“扫一扫”的接入方式。据2019年相关数据统计,全球支持“扫一扫”的APP软件安装已经超过40亿个,覆盖的APP开发厂商有数千万家。“扫一扫”已成为全球餐饮、便利店、网购、交通、医疗、外卖、交通等日常消费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个人手机扫码用户数量,仅使用“微信”、“支付宝”的就累计高达15亿人,个人用户每年“扫一扫”的次数超过数千亿次,扫码支付金额接近100万亿元。

但这一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和创新,自发明后,却一直遭遇着全球侵权的尴尬。据了解,上述搭载有“扫一扫”专利的APP软件,以及APP开发厂商,均未得到“扫一扫”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运营机构发码行的授权。

2020年,在国家高调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扫一扫”应用技术的发明人和专利权所有人开启了维权之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支付宝”和“苹果”的侵权行为。8月14日,发码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9月24日支付宝被诉“扫一扫”专利侵权案也已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同时,“扫一扫”发明专利已授权的海外公司,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也对“苹果”、“支付宝”等带有“扫一扫”功能的APP展开了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年,知识产权法庭将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的二审审判做出的,史上最高赔偿额的判决可以预见,扫一扫发明专利结束被侵权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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