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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法官会否被取代?
作者:广州中院 刑二庭法官 边龙 |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6
这一全新时代给世人带来的除了欣喜与期盼,还有许多惶惑与忧虑。该如何形容这种感受呢?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正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到来。这一全新时代给世人带来的除了欣喜与期盼,还有许多惶惑与忧虑。该如何形容这种感受呢?

假想一下,一个原始人突然面对一座工业化城市时,他是怎样的感受,就会基本理解当代人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感受,因为两者在形成的基础上是一样的:都是将面临与过去完全不同的环境,新环境中虽然充满新奇的、从未有过的利益,但也暗含巨大的、不可预测的危险。

笔者认为,人类对人工智能时代不安与焦虑的核心在于:人在这个社会中将处于什么地位,会否被取代,甚至会否被奴役、被伤害。其中最首先出现的,就是原本由人从事的许多工作会否被人工智能取代。

对此目前社会中已有许多预测,关于什么样的工作将被取代也有了很多分析。出于也来探讨一下这一问题的目的,笔者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出发,以刑事法官为例,探讨一下人工智能能否代替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笔者将依照如下逻辑探讨该问题——

先分析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刑事法官需具备的基本能力;然后探讨人工智能能否完成这些核心内容,能否具备这些基本能力;若人工智能能做到,则法官将被取代,若人工智能无法做到,则法官无法被取代。

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是如下三项: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回应疑问。

查清事实是依据证据进行的,通过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人工智能能非常轻易地提炼、总结出案件事实,这是人工智能可以做到的或者说是它擅长的,完全可以比人做的更快更好。

然后是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通常分两部分,定罪和量刑(本文在此不讨论无罪的情况,若无罪,不存在定罪量刑)。在定罪上,人工智能通过查找与对照法条、案例,应能很轻松的确定罪名,这也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但在量刑上,人工智能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这首先需要对当事人(不只是被告人)行为的好坏、对错、轻重、善恶做出判断,而这一判断,是人工智能难以胜任的。因为许多案件在社会公众甚至法院内部都会产生很大争议,要让人工智能在此时做出让人类无争议的判断,基本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判断本身也并不存在。这时,也可以这样说,人工智能并不比人具有优势。

下面再说回应疑问。一份好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对控辩双方(目前主要是辩方,包括被告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意见作出回应。在认定事实上的回应,人工智能应该能够完成,原因如前所述。在适用法律上的回应,关于构成何罪,人工智能或可胜任;但在量刑上的回应,人工智能或许难以完成,原因亦如前述。

上文从刑事审判的核心工作方面分析了人工智能能否取代人工,下面再从刑事法官的基本能力方面论述一下。

我认为刑事法官需要具备如下四方面的基本能力:熟稔法条与案例,深刻理解法理,良好的普通智慧,优秀的思辨才能。

这实际上也对应着上文刑事审判的核心事务。其中法条与案例,人工智能无疑比人做得更好,这是它擅长的,毫无疑问远胜于人。在法理方面,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体的处理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办理,适用法理处理实体问题的时候不多,对法理的适用我认为更多的出现在对程序的处理中,目前主要出现于庭审中,但对庭审中许多事务的处理需要结合法理、事理、情理作出判断,这种模糊的、综合的判断对人工智能来说或许是困难的,至少可以说,不会比人做出的判断更好。而在普通智慧、思辨才能方面,因为这里面涉及较多的关于好坏、对错、轻重、善恶的判断,这应该也是人工智能至少目前阶段不擅长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也无法做出比人更好的判断。

除了上面所说的,我觉得如果用人工智能司法,可能会出现如下几个问题:

一、还有无二审?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是否采用同一个数据库和同一个人工智能。若是,那是否意味着在一审法院运行出的结果会和二审法院完全一样,实际上二审已无意义(在不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若不采用同一个数据库和同一个人工智能,那为什么不采用呢?同理实际上还可以推出,检察院与法院是否采用同一个数据库和同一个人工智能?如果能的话,实际上将使案件来法院前结果就已非常明确。甚至可以推出,辩护律师能否使用法院使用的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公众能否使用?

二、人工智能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即人工智能进行学习所需要的那些判例和理论)由谁提供?

如果已经不存在法官审判了,那这些判例如何寻找?虽然在刚开始实施时可以用之前人工审判的案例,但十年二十年之后呢,是继续用十年二十年之前人工判例做基础还是用人工智能的判例做基础?(刑事司法中十年以前的判例常常是无法用的。)

三、新类型案件如何处理?

以我非常有限的对人工智能的了解,人工智能是通过大量学习相关内容来积累处理事情的能力,但这导致它学习的都是已有的事物,在社会快速变化的今天,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这些案件中涉及的内容是以往判例中不曾出现过的,仅仅依靠对以往判例的学习难以办理这些新类型的案件,这时,人工智能该怎么办?再扩大一步说,在今天快速变化的中国,刑法本身就在跟随社会一起快速变化,新出现的罪名、法条是以往判例中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无法通过学习相关案例来获取依照这些法条审理案件的能力,这时该怎么办?

四、一个案子是否在任何法院、由任何一台人工智能审理都将得出完全一样的结果,大量判决是否将高度雷同?

对这个,好像难说是好还是不好,我只是模糊、简单地感到,这大概并不好。

最后再说点或许题外的话。

人类对人工智能社会的忧虑,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忧虑:在人工智能社会中,人是否还有价值,人的尊严如何保障?对这个问题,或许《道德经》中的几句话能给我们启发,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说:天大,地大,道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人居其一焉。在这里,老子赋予了人类与天地、与道同样的地位,这种地位是无与伦比的,是不可超越的,所以,无论科技如何发达,人都不必自我菲薄,因为人是与天地、与道并列的。流行词里常说人文情怀,我不知道是什么定义,如果我顾名思义地浅薄理解不错的话,老子在此体现的该是最大的人文情怀,即对人类的自尊、自爱的关怀,是在“身外之物”无比强大时对人类的安慰。这也正体现了思考者的使命:指引人,安慰人,有的时候,也能保护人。

除了情感上的安慰,从技术角度来说,我相信最终将发现人类具有的机器无法模拟和超越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将使得人工智能最终无法取代和统治人类,而只能成为人类的工具。那时,人类将再次获得他本应获得的光荣和尊严,当然,或许在到达那一天的过程中也从来不曾失去。

责任编辑:何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