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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见证互联网法治建设日趋完善
作者:韩丹东 | 来源:法制日报
2018-11-12
互联网进入中国,本身就是改革,就是开放。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我国刚刚起步,有关立法主要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BBS、论坛信息交流等领域进行规范。

 

引 言

11月9日,周五,北京师范大学的主路上行人匆匆,记者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

图书馆19楼有间办公室,进门便可见一幅字:跨海斩鲸。

这四个字出自李白的《临江王节士歌》,“安得倚天剑,跨海斩长鲸”。

在刘德良看来,学者的学术研究当有这份自信与豪迈。

初冬的阳光透过窗户洒进屋里,让人感到十分温暖。刘德良向记者讲起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法治建设时,言语间也是豪情满满。

互联网进入中国,本身就是改革,就是开放。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我国刚刚起步,有关立法主要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BBS、论坛信息交流等领域进行规范

“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十余年后,互联网真正进入中国。互联网的进入,本身就是改革,就是开放!”刘德良有些激动地说。

1994年的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由此拉开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序幕。

两年后,也就是1996年2月1日,国务院第19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在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后,国家首次较全面地从法律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为互联网产业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这一年,刘德良从当时的中南政法学院硕士毕业后进入北京邮电大学社科系工作。

除了授课,做学术研究撰写论文,也是一名高校教师的日常。

“我那时发表论文投稿,不少杂志的编辑都质疑,北邮也有搞法律的?当时,在一个以电信、计算机等工科专业而闻名的高校,如果你说自己是搞法律的,总会给人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刘德良笑着说。

好在刘德良没有灰心,执着和自信让他接触到一个新的法律领域。

1997年春天,改革开放的春风已经吹遍神州大地。那年,刘德良在国家图书馆偶然接触到关于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法律的文章,其中所涉及的计算机通信、电子商务和电子数据交换中的法律问题引起他的兴趣。

自那时起,刘德良开始大量接触有关计算机通信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以此领域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重点领域。“从此,我成为当时大陆地区仅有的几个致力于研究电子商务和网络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说起这段往事,刘德良颇有些自豪。

“那个时候,互联网在我国刚刚起步,商业应用还未成型,网络应用主要集中在BBS、论坛等信息交流领域,因此,有关立法主要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BBS、论坛信息交流等领域进行规范。”刘德良说。

“人肉搜索第一案”引起了人肉搜索是否应入刑的社会大讨论,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入刑

进入21世纪,改革开放的红利进一步释放,群众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家庭收入明显提升;电脑成为家用电器,宽带也不再是奢侈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互联网技术腾飞插上了翅膀。

此时,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在刘德良看来,这是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由此,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进入第二个阶段。

在此背景下,刘德良对互联网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图为2004年刘德良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留念。 

2004年,刘德良出版一本专著,名为《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

“作为我研究网络法律问题的第一阶段性成果,这本书将网络时代界定为:网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以此为背景,我对网络时代民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网络环境下的标识规则等民法学基本问题作出了开创性研究。”刘德良说。

对于这一时期互联网的发展,刘德良总结为:基于电子商务和电商平台、QQ即时聊天工具、搜索引擎、网络安全软件等互联网商业模式基本成型,互联网企业之间对用户资源的竞争局面也开始出现。

这期间,互联网上出现一起标志性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

图为2005年春节,我国驻英大使馆举行春节团拜会,刘德良作为在英华人代表,与时任驻英大使合影。

2007年12月29日,北京31岁的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岩自杀后,她生前的“死亡博客”被公之于众,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并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这一事件最终演变成“网络暴力第一案”。

之后,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多家网站诉至法院。至此,“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上升为法律问题,由此出现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这起案件的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为朝阳区法院邀请的4位专家之一,刘德良对有关“人肉搜索”中的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及其界线、有关隐私和隐私权的独特性发表观点,引起学术界和舆论的重视。

刘德良说,“人肉搜索第一案”引起了人肉搜索是否应入刑的社会大讨论,整个事件所反映出的本质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社会影响非常大,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入刑,甚至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设定都与之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的刺激下,互联网呈现裂变式发展,互联网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也摩擦不断,由此带来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思考

“人肉搜索第一案”所引发的讨论偃旗息鼓不久,互联网空间又被另一起事件搅动。

当时,在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的刺激下,互联网呈现裂变式发展,互联网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也摩擦不断。

2010年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腾讯公司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双方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

“此事件对我国网络法律研究和立法有重要作用。由这一事件所引发的腾讯公司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360公司诉腾讯垄断案不仅给司法机关提出了难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新问题的思考。”刘德良说。

对此,刘德良提出了一些新观点: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本质不是某一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用户资源和流量的竞争;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不能以单一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为标准,而应该从平台和用户粘度的角度来综合考虑其市场份额。

“2012年,我负责起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建议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讨论,对后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及工信部规章和互联网协会有关自律性公约的出台起到了重要作用。”刘德良说。

基于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刘德良对信息的财产化、网络侵权、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问题都进行了研究。

“2010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推荐我作为中美网络安全对话机制中方首席法律专家,与美方有关人员一起,就影响网络安全的一些议题展开了多轮对话讨论。”刘德良告诉记者。

改革开放让互联网进入中国,法治让互联网发展得更加稳健。而他,会在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互联网不仅是人们工作、生活中作为工具、消费的渠道,还培育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由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全球经济深度转型调整孕育而出的互联网经济,正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格局。

此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面临更大挑战。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出台,开启了我国网络立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不仅出现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网络直播、短视频、互联网金融、在线支付等新型商业模式也大量涌现,而且,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战略的提出,网络和信息安全、非法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有害信息问题的规制等成为此时期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刘德良说。

在此阶段,刘德良的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又有调整,他的研究方向开始集中在网络安全、大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立法之间的目标冲突与协调等领域。

2012年,外交部组织专家就网络领域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刘德良提出建议:中国应向联合国提出“网络空间行为准则”。这一建议被采纳。

2013年10月,刘德良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在波恩举行的网络安全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并就“国际视野下的网络犯罪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做了会议主题发言。

“在这一阶段,我参与了包括网络安全法在内的几乎所有涉及网络立法的咨询工作。”刘德良说。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现在,刘德良最关注的就是个人信息立法。

说到这里,刘德良的神情略带几分严肃。他说,我们已经并将继续面临网络时代、信息时代,无论是个人信息立法还是民法典各编的起草制定,都应该充分反映网络时代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社会问题。

在他看来,个人信息立法一定要遵循信息技术规律。除了那些直接有关名誉和尊严的个人信息需要保密外,个人信息立法的核心在于促进合理利用,关键在于防治滥用,而不是一味强调所谓的安全和保密。

现在,刘德良正在组织起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专章的专家建议稿和个人信息(数据)滥用防治法专家建议稿。

改革开放让互联网进入中国,法治让互联网发展得更加稳健。对刘德良而言,他会在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责任编辑: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