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建设银行5月27日证实,建行山西省分行行长梁富成和湖南省分行行长孙建成根据所辖基层行近两年案件多发等情况,于近日提出辞去所担任的一级分行行长职务的请求。总行批准了他们的辞职申请。据了解,这是建行全面引入引咎辞职规定后的首次实践。而在3月16日,建行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张恩照辞职。继中行“高山案”之后,建行、农行、工行、交行也传出因内控不严而出现大案要案,这不仅给银行推行上市带来严重影响,也给商业银行的长远健康发展蒙上一层阴影。对此,专家呼吁: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建立规范良好的内控制度关系到各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当前银行业出现的大案要案无不与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制度难以制衡相关。 一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从银行内部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虽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并不彻底,普遍存在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追究不严,经营决策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缺陷,这是近来国有商业银行案件高发的最主要原因。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构造不合理、监督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二是缺乏内控文化底蕴。大案要案频发说明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内控文化建设缺失。内部控制是一个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过程。机构内部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参与这一过程。目前商业银行的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特别是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不仅如此,由于一些银行对违规问题查处不严,还变相培育了“违规文化”,即不违规吃亏、不违规不发展。 三是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银行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但却相当分散,同时有些控制制度又尚未建立或不健全。从而造成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职能时,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现象,或者“齐抓共管”或者“互相推诿”,难以形成科学的协调与制约机制,致使银行内部各岗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逆程序办理业务、玩忽职守等问题相当严重。 四是对分支机构的控制力不足。内部审计部门实际上还是片面服从本单位领导,只对同级领导负责,不能独立地进行审计检查和做出公正评价。内审实施缺乏权威性,往往只是对发现的问题建议、督促整改,缺少处罚措施。加上一些商业银行由于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内部控制作用的效力。 五是基层一把手失控。在一些基层银行,权力大于制度、情面大于制度,“顺水人情”成为“潜规则”。尤其是对基层高管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震惊全国的南海华光亿元骗贷案中南海工行的3名原行长、副行长,10多名原银行工作人员同时受到惩处。真正酿成这起惊天大案的,不是规则的缺失,而是人们对规则的淡漠。南海骗贷案的最可悲之处还在于:践踏规定的,恰恰是那些应该带头执行规定,检查落实规定的人。 金融犯罪一般被称作“高智商”犯罪,不过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目前国内发生的案件却往往情节简单,甚至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这充分证明了银行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的松懈和失灵。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应遵循的要求与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人们常说“有规矩,成方圆”,这通俗地反映了制度的重要性,也说明只有制度还不够,还要使制度能够实现制衡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我国银行业机构要以国际最佳做法和银监会颁布的改革指引为参照,以公司治理改革为核心,理清产权关系,不断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强化财务激励约束和风险防范机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内控先行、审慎经营的理念,纠正片面追求业务发展的倾向,从根本上防范案件风险。目前我国共有213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建立了分支机构,可以说这些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银行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环境和客户群体,但是自1978年第一家外资银行在国内建立分支机构以来,外资行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的金融案件,这其中的差距值得深思。 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最终体现在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建设上。商业银行要针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系统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同时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实现相互制衡。对新业务、新产品更要事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准确计算和评估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对现有制度要不断进行完美和补充修订,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 实践证明,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是银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要将事后监督彻底独立于前台业务之外,形成平衡制约的关系。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审计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商业银行业应集中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对一个时期内发生的案件进行集中查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人员。要建立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对重大案件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行为监管,加强对很重要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在中行人力资源改革风暴中,目前全系统已有20名二级分行的行长因问责制而“下岗”,其中包括了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和免职等不同处分,被免职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当而造成了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中行希冀通过此次人力改革建立3支队伍,即高水平的管理队伍、作为核心管理的专业队伍和一支强有力的操作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