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蓝图,并要求“2010年普及社区卫生服务”,届时,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将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人口覆盖率达到80%%。同时,《决定》中还明确,要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防止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的投入机制”。具体说来,政府对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策,建立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同级财政根据社区人口、当地发展水平、卫生状况、服务数量、本地综合医院的工资水平等因素,采取定额补助和综合补助等方式,核定日常经费补助,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维护公益性质和日常运转;“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系建立后,医疗资源过渡向大医院集中这一结构性顽症将有望解决。为此,《决定》对不同级别医院的分工做了明确的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只能是“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残疾人康复等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大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目前的区级医院,及大多数二级医院,可能将逐步消化,从而不复存在。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办医院。
该《决定》目前还属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待意见收集完毕并定案后,将于近期公布。(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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