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变化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法已经滞后。 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出台了很多规定,法院也会出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规定冲突
除去社会变革的原因,相关法规的滞后以及不完善也是劳动争议频发的首因之一。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剧烈的经济和社会变化,让劳动法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这种变革。”
尽管劳动法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因而难以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之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少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大量规章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有些规章还极易产生歧义。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法已经滞后。所以劳动部又出台了很多规定,法院也会出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规定冲突。”陈晓东说。
“比如,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看法,民事审判中认为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外),但劳动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又认可两个劳动关系,要求两个单位都上工伤保险。”
此外,新类型案件缺乏法律规制。由于一些新类型案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能涉及,法院审理案件就会面临无高位阶法律可用的境地。
“以前劳动者打官司很难,一般劳动争议都在一年时间,而且最终得不到赔偿。特别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虽然有劳动法,但企业要想规避非常简单。”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说。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虽有一些规定,但是并不详细,也跟不上劳动市场的发展。为此,劳动部出面制定了大量规章制度,内容庞杂。
“这些大量的规章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而且规章法律位阶不高,适用存在难度。比如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未作详细规定,而只有劳动部一个部门的规定。”陈晓东说。
我们需要怎样的劳动法
长期以来,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对长期以来这种不衡的劳动关系进行校正,对劳动者有一个适度的倾斜。但不是说不保护企业利益,而是保护双方利益。”郭军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适度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的能够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法制建设完善的客观需求。说明当前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发展到完善的阶段。”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是在丰富、发展、完善劳动法的规范,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使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
“它对完善劳动法律制度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目前,我们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正在制订中,像社会保障法等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地位一样,作为高位阶的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均进行统一、全面的规定,仲裁和法院都可以适用。这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减少仲裁与法院在衔接上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竞业禁止、专业培训等规定,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司法。”陈晓东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很多制度,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竞业禁止等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郭军表示。
在对违法企业的惩罚上,劳动合同法也更为严厉。至少在用工成本上有所增加。“用工成本从短期和表面上看是在增涨。事实上综合成本不是太多。”石先广说。
对于有人指出劳动合同法比较机械,郭军表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在信用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一些刚性制度来规范,比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有了信用制度,那么这些规定就会相应地灵活一些。”郭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