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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补充通知
 
 
  
 
 
2008-05-15 21:49:26
 
   
   
 

  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对中国银行(80)中综字第1671号抄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文(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
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实。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续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二、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续证实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把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续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续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实书,并根据各继续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

 
   
(网页编辑: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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