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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
 
 
  
 
 
2008-05-15 21:56:39
 
   
   
 

  [案情介绍]

  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居住。1998年9月,他不幸遇车祸身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其子发现了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
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的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二兄妹遂协商将房屋及家具卖了平分款项。但李子认为自己工作时间早,为李向华付的赡养费多,遂主张3万元存款应归自己所有。李向华的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某储蓄所,向该所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存款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银储字第

  18号]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该有效证明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继承证明书,一种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当地没有公证处的,继承权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如果几个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是由有争议的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的存款继承权的归属以及争议人应得份额问题做出判决后,由继承人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由此可见,继承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是继承人对死者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银行凭以可办理死者存款的提取、过户手续。

  本案中,李向华的三个子女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对如何继承李向华的3万元定期存款发生争执,因此,应适用立法规定的出具第二种有效证明的条件,即待法院依法处理、明确三者的继承份额后,由继承人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据以向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因此,本案中,交通银行某储蓄所拒付是合法的。

 
   
(网页编辑: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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