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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朱宁宁 | 来源:法制日报
2018-09-0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对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权威回应。杨合庆强调,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对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权威回应。杨合庆强调,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杨合庆说,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受到了人身损害,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合庆指出,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