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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证据如何取证、举证和认证?
作者:马培 |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区块链由于具有难以篡改的技术特性,从而使区块链存证成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应用场景。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勃兴,区块链的司法应用也成为热点之一。一般而言,区块链由于具有难以篡改的技术特性,从而使区块链存证成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

区块链存证

简单而言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上,与传统的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形式相比,具有防篡改、防损坏、防丢失等优点。

就司法实务而言,将区块链存证证据运用于具体案件,必然涉及怎样取证、如何举证和怎样认证。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马培,针对民商事诉讼中的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相关应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所谓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存储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指把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链接起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再运用密码技术以保证其不可被篡改和伪造。既然是区块链存证证据,顾名思义,证据应当存证在区块链上,取证也要取之于区块链上,即取证要取的是所谓“上链”数据。

证据的功能在于证明事实,区块链存证证据也不例外。当前,区块链存证机构林林总总,鱼龙混杂。

虽然区块链的特点在于去中心化,但在目前情况下,人人都可加入的公有链(比如交易比特币的区块链)不具备从事区块链存证的可能,适合做区块链存证的只能是针对某些特定对象,加入节点需要许可的联盟链。

正因为如此,区块链存证证据必须取自加入了正规、可信联盟链的存证机构。而识别某个联盟链是否正规、可信,目前能够采取的主要判断方法在于,要确定这个联盟链的节点上是否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政府机构、公证机关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或者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等,如果包括了上述机构,则一般可以认为该联盟链是比较正规可信的。

另外,即使是正规的存证机构,在存证形态和存证内容方面也各有侧重,要根据待证事实,选取适合的存证机构。

2019年10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白皮书(2019年)》将区块链存证分为司法存证、商业存证、版权保护三个细分领域。

司法存证:加入了法院或检察院作为其中节点的区块链存证系统,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的司法区块链系统,已经接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多个节点。

商用存证:一些企业推出的可以存证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的商用区块链系统。

版权保护:特别针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图片、文章等作品的版权保护建设的区块链系统。比如某网络公司上线的版权区块链原创图片服务平台,可以抓取原创图片生成版权DNA,从存证、监测到维权,实现作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其电子存证数据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对接,使得存证数据具备法律效力。

举证是指在诉讼中将所取得的证据以适当的形式提交给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由此可知,区块链存证证据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在举证时要采用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形式,要证明所举证据来源的真实可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此,区块链电子数据举证时,可以提交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光盘等存储介质或打印件。但是,当出现需要核实该证据来源的情形时,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该电子数据生成过程的证据。

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而言,如果是向互联网法院提交该证据,且该法院正好也是该区块链节点机构之一,则该证据来源极易证明,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这也是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优势所在。

但是,由于目前区块链的司法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上述情况并不常见。那么,在提交区块链存证证据时,除了提交可以证明数据来源的相关证据外,建议还要补充提供可以证明相应存证平台的资质及该平台存证时所采用的区块链技术特点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专家就相关技术问题出庭进行解释,以提升证据的可信度。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我国司法实践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案例。

该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相应电子数据的保存完整性三个方面,对系争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予以认定。该案的审理对于审查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在审查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证据时,应该重点审查区块链存证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相应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相应证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另外,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如果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而提供证据的一方可以证明对方也是该区块链的节点之一,则可以考虑给提出异议的一方分配相应的证明责任,要求其提交该方自该区块链系统获取的相应数据,以便比对,否则将作对其不利的推定。

最后,在审查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时,还需要注意上链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区块链技术仅能保证数据内容不被篡改,但无法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上链的原始数据本身来源是否可靠,需要加以甄别。如果上链的原始数据即为虚假或错误数据,即使有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也不能变假为真、改错为正。

(作者马培是商事审判庭法官、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张旖旎